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88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寰盛洋酒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因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柒佰玖拾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寰盛洋酒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萬60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5790元,上訴人於民國99年7月13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二份所示之訴訟費用合計1萬1580元,計溢收5790元,是上訴人聲請退還溢繳之裁判費,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上訴人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