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637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637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6373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林榕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壹仟貳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林榕菲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Card。債務人至99年12月21日止累計401,285元正未給付,其中223,213元為消費款;178,072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63730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林榕菲│99年12月22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223213││││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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