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65號上訴人即原告聯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慶源 律師複代理人 程守真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倍嫻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65號判決不服,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11,814,495元(以卷附中央銀行匯率資料,95年10月19日上訴日1歐元兌換41.91元新台幣計算,歐元281,90
1.58等於11,814,495元新台幣),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4,024元,但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珮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10日
書記官朱苑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