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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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503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甲○○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甲○○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丙○○於民國95年8月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下同)95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95年8月15日,雙方並無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並以相對人甲○○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1,020,000元抵押權以為擔保,抵押權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並經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丙○○仍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謄本及本票影本等各一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除相對人丙○○非抵押物所有權人,故對其聲請拍賣抵押物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與其所陳意旨相符,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系爭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1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1月10日
書記官蕭宛琴┌─────────────────────────────────────────────────────────────┐│附表:95年度拍字第503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新竹││中興││四五九─二│建│││六六│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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