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10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非訟代理人 郭茂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余益聰 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無當事人能力者,其欠缺無從補正者,不得為訴訟法律關係之主體,故欲聲請法院為本案之裁定,聲請人及相對人均需有當事人能力,否則聲請人之聲請即不合法定訴訟成立要件,應依欠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之當事人能力為理由,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1年1月16日聲請對相對人余益聰裁定准許拍賣抵押物,有聲請狀上本院收文章在卷可佐,惟查,相對人余益聰已於本事件繫屬前之100年10月11日死亡,亦有卷附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稽,是相對人余益聰已無當事人能力,則依首開條文規定,聲請人以之為相對人提出本件聲請,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