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71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714號原告 葉承修 上列原告與被告 金嘉佑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民事第七庭法官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書記官程美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