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83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183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8345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理人 黃詩惠 債務人 徐偉傑 (兼 王麗卿 之繼承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徐琬婷 (即王麗卿之繼承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徐金德 (兼王麗卿之繼承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徐偉傑對於第三人杰益工程行之薪資債權,惟第三人之營業所所在地係在基隆市安樂區,非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鄭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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