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322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3224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務人 陳彥祖

陳垠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 伍佰 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彥祖於民國110年起就讀私立樹人家商期間,邀債務人陳垠強任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就學貸款借據乙紙,額度50萬元整,嗣並簽訂就學貸款撥貸申請書2筆共88,410元整。依借據約定條款規定,債務人自優惠期間屆滿,應逐月按年金法攤還本息。詎債務人陳彥祖113年7月7日起即未依約履償,並依借據約定條款七約定,視同全部到期,應負全部一次清償責任,自113年6月7日起算利息;債務人陳垠強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債務人等尚欠44,564元整,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本件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特依督促程序請求訊賜核發支付命令,限令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又本案係教育部政策性放款,依教育部辦法規定,不適用銀行法第12之1條限制,並為陳明。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1紙,撥款申請書2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蔡松儒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322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4564元

陳垠強、陳彥祖

自民國113年6月7日起

至民國113年10月21日止

年息1.775%

002

新臺幣44564元

陳垠強、陳彥祖

自民國113年10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4564元

陳垠強、陳彥祖

自民國113年7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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