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602號
聲請人A01
法定代理人A02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㈠未成年聲請人A01之法定代理人A02,應於聲請狀具狀人欄A01處加蓋「印鑑章」,並註明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請提出法定代理人A02之印鑑證明。(應與聲請狀蓋用之印章相符)
㈢提出為未成年聲請人A01利益拋棄繼承之切結書,其上需蓋法定代理人之印鑑章。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元成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