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91號
聲請人
即收養人A06
代理人 林桓誼 律師
聲請人
即被收養人A01
A04
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A02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㈠本件應由收養人及被收養人為共同聲請人,請補正聲請狀具狀人欄收養人、被收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簽章。
㈡收養契約書正本(應載明締約年月日)。
㈢被收養人生母之出養同意書正本。
㈣原聲請狀所檢附之收養同意書、生父出具之公證出養同意書均應提出正本。
㈤收養人A06之在職證明、財力財產證明、健康狀況證明、刑事犯罪紀錄證明正本。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元成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