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養聲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91號

聲請人

即收養人A06

代理人 林桓誼 律師

聲請人

即被收養人A01

A04

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A02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㈠本件應由收養人及被收養人為共同聲請人,請補正聲請狀具狀人欄收養人、被收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簽章。

㈡收養契約書正本(應載明締約年月日)。

㈢被收養人生母之出養同意書正本。

㈣原聲請狀所檢附之收養同意書、生父出具之公證出養同意書均應提出正本。

㈤收養人A06之在職證明、財力財產證明、健康狀況證明、刑事犯罪紀錄證明正本。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元成璋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