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7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1780號原告 林鈺真 被告 洪晨瑜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29年附字第64號判例參照)。
二、查原告所指被告對其犯罪,迄今未由檢察官提起公訴,亦無任何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索引卡查詢證明1紙及本院刑事科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所蓋本院查無被告刑案紀錄之戳印可考。是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就其所指被告之犯罪事實部分尚無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依前開說明,自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是以,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應一併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王榆富
法官鄭琬薇法官梁家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巫茂榮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