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238號聲明人 洪梓承 上列聲明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第三審判決(111年度台上字第4789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洪梓承因犯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出具「抗告狀」對本院裁判聲明不服(聲明異議),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段景榕
法官楊力進法官汪梅芬法官宋松璟法官沈揚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石于倩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