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5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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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5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因背信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563號原告 許義昌
李茂華 夏之旭
高德明 孫振聲
王盈文 麟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建興 被告 呂聰輝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易字第617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柏宇
法官曾名阜法官邱于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 審易 字第 551 號(110.09.29)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 附民 字第 563 號裁定(111.12.29)【本件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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