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小補字第18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
法定代理人 林秀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榮財 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8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繳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