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858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藍詩婷
被 告 黃仁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一日下午二時五
十七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管靜怡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書記官蔡宜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