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2566號
原 告 張哲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余振華 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因稅捐機關之
課稅現值難認係房屋之交易價額,不得以之為系爭訴訟標的價額
,致訴訟標的價額未明。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查報
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系爭訴訟標的,即坐落即臺北市○○街○○
○巷○○○號一樓及地下室之房屋,其經有鑑定資格之鑑價公司
所為之鑑價資料(鑑定格式以提供法院執行處者即可,一般鑑定
價格約新臺幣肆仟元內,如超逾該金額,請先與本院確認),逾
期未查報訴訟標的價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