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244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2446號
原   告  詹蜀武
訴訟代理人  蕭琪男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賀水泉 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因稅捐機關之課
稅現值難認係房屋之交易價額,不得以之為系爭訴訟標的價額,
致訴訟標的價額未明。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查報本
件訴之聲明第一項系爭訴訟標的,即坐落臺北市○○區○○路○
○○號三樓房屋,其經有鑑定資格之鑑價公司所為之鑑價資料(
鑑定格式以提供法院執行處者即可,一般鑑定價格約新臺幣肆仟
元內,如超逾該金額,請先與本院確認),逾期未查報訴訟標的
價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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