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100年度南秩字第12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被移送人 賴素卿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0年3月14日南市警二偵字第100001211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賴素卿藉端滋擾住戶安寧,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0年1月21日23時47分起至100年1月30日止。
㈡地點:台南市○○區○○○街*巷*號(確實地址詳卷)。
㈢行為:藉端(債務問題)以其之0000000000、0000000000號
之行動電話,以多次撥打無聲電話至住戶黃*軒(完
整姓名詳卷)之0000000***號行動電話號碼(詳細行
動電話號碼詳卷)之方式,而達騷擾住戶黃*軒居住
安寧之目的,致影響其日常生活起居及生理精神之健
康。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賴素卿於警訊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被害人黃*軒於警詢中之證述。
㈢被移送人賴素卿之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
聯調閱查詢單1份。
三、核被送移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藉端
滋擾住戶安寧之非行。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之手段、違反義
務之程度以及上開非行所生之危害,並衡量被移送人原欲騷
擾之人乃第三人,因誤撥號碼而致黃*軒遭滋擾,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張家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書記官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