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雲林縣二崙鄉農會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858,5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3,6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
書記官賴成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