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304號上訴人甲○○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第一審判決(97年度易字第304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97年6月13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國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輝碩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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