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撤緩字第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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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撤緩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撤緩字第37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六簡字第四九二號確定判決關於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97年2月29日以96年度六簡字第492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緩刑2年,並於97年4月7日判決確定。惟受刑人於緩刑前(即96年8月至12月間)故意犯竊盜罪,經本院於97年4月22日以97年度易字第234號判處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1年2月,並於97年5月15日(聲請書誤載為97年5月5日)判決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
2款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經本院審閱受刑人之前開判決正本2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足認聲請意旨所載上情,核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佳慧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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