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9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91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錦坤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2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錦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錦坤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6年度重上更八字第159號判處有期徒刑15年,禠奪公權8年確定。於民國(下同)96年12月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3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3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00104207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
法官陳祐治法官徐蘭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月蓉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