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01號原告甲(代號A000-A110189,年籍詳卷)法定代理人甲之母(年籍詳卷)被告丙○○
丁○○乙○○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64號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黃依晴法官李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毓婷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