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9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8年度執字第3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陸包(合計淨重為零點伍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7191號被告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中所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6包屬違禁物(該署95保字第1859號編號1),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前因涉犯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7191號予以起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6年度上更(一)字第493號判決判處被告犯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確定,因而扣案如主文所示之海洛因未於該案予以沒收等情,有上開起訴書、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而扣案之白色粉末6包(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5保字第1859號編號1)經鑑定後確認含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為0.50公克)之事實,有法務部調查局95年11月3日調科壹字第09523032020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按,是聲請人聲請就扣案毒品予以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凃啟夫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書記官侯麗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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