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4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483號聲請人南興汽車修理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秋煌 代理人 羅振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0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02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0年3月15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0年9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書記官謝安青┌────────────────────────────────┐│附表:100年度除字第48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 賴香蘭 │官田鄉農會│100年1月31日│23,410元│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