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3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3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3603號聲請人 陳訓凌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顥鐘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按聲請標的金額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應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三千元,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定有明文。本件標的金額為15,300,000元,應徵收聲請費為3,000元,聲請人僅預納2,000元,應補繳1,00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8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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