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3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3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3601號聲請人 陳秉楨 上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 紀靜宜 就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內載金額新臺幣1,043,580元,到期日民國101年7月15日,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第11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相對人所簽發票號WG0000000之本票僅記載發票年、日為101年15日,就月份部分漏未記載,致無法確定其發票日期而欠缺本票應記載事項,揆諸前揭規定,該票據無效,故聲請人就上開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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