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32號聲請人 林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基督教會台南錫安堂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基督教會台南錫安堂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基督教會台南錫安堂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95年12月21日報經台南市政府核准設立,已聲請貴院核准登記並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47冊、第40頁第715號)。茲因業務需要,經董事會召開第2屆第41次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暨組織)章程計5、6、11條(詳如附件條文對照表),而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新舊捐助章程、新舊條文對照表、董事會會議紀錄及法人登記證書各1件為證,自應堪信為真實。且聲請人之聲請,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書記官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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