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調字第84號
聲請人 賴柏岑
代理人 蔡侑芳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添財 間聲請調解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調解之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109,8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聲請費5,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書記官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