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調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調字第84號

聲請人 賴柏岑

代理人 蔡侑芳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添財 間聲請調解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調解之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109,8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聲請費5,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書記官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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