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1年度鳳簡字第226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鳳簡字第226號

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劉明杰

被告 許展榕

(高雄○○○○○○○○,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肆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一○年四月一日起至民國一一○年八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肆佰壹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為此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9年8月5日邀訴外人 許啓後 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請就學貸款,並簽立就學貸款放款借據,雙方約定被告得在新臺幣(下同)800,000元範圍內,提出動撥申請書支用借款,並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1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借款利率則自償還期間起算日後,利息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0.55%之浮動計息即週年利率0.9%,如有一期未清償,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自轉列催收款之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日原應負擔利率加週年利率1%,即週年利率1.9%計算遲延利息,如逾期繳付本息時,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就超過6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被告預計於103年6月畢業,其未於前開預計學業完成日期前通知原告有未能於通常修業年限完成學業或就學時間需延長之事由,依借款契約第5條第7點約定,被告仍應依原訂償還期日還本付息,即自104年7月1日開始攤還。又被告於109年4月30日向原告申辦低收入戶展延還款日至110年4月1日,詎被告自110年4月1日起即不為清償,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並於110年8月20日轉列催收款,迄今尚欠本金167,416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爰依借款契約、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67,416元,及自110年4月1日起至110年8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0.9%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9%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三、被告受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而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另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催收/呆帳查詢單、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就學貸款利率資料、就學貸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資料、就學貸款低收入戶展延還款查詢資料為證(本院卷第9至23、37至39頁),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就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借款契約、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依職權為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藍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蔡毓琦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770元

合計1,7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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