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855號上訴人 吳皓羽 被上訴人 謝宗翰 訴訟代理人 趙友貿 律師複代理人 黃懷瑩 律師被上訴人 賴富雄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年11月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5萬元【計算式:(上訴聲明第2項第1點請求拆除污水管部分:1,650,000元)+(上訴聲明第2項第2點請求損害賠償部分:300,000元)=1,950,0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0,4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
2份到院,附此敘明。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
書記官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