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479號原告 鍾詠豪 被告巨力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9,000元(以民事起訴狀所稱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509,000元核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黃炎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