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489號原告 丁秋娟 被告 鄭杏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書記官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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