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8年度岡補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補字第112號
原   告  東慶欣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劉友仁 即友仁工
  程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13,057元,應
  繳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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