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4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被告丙○○
(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吳恩篤 律師
劉純增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90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丙○○自民國玖拾陸年玖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所涉犯者又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6年6月14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於96年9月11日依法訊問被告二人並審酌全案卷證後,認被告二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罪,犯罪嫌疑確屬重大,且所涉犯者又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9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陳世旻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