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895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89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8958號債權人大道新城國宅社區第八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大廈報備證明、建物登記謄本、住戶公約。
㈢釋明請求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利息之依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
書記官許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