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89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89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8960號債權人大道新城國宅社區第八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債務人乙○○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大廈報備證明文件、住戶公約。
㈢釋明請求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利息之依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
書記官許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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