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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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八九號
原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送被告廣德興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壹、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貳、本件原告起訴,尚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參拾玖萬玖仟玖佰伍拾柒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裁定命原告於伍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足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福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李威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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