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509號原告領袖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0000000
號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提起本件,係因訴外人 何家榮 提供如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車輛擔保借款新台幣(下同)80萬元(詳原告提出協議書第5點約定),上開車輛遭被告強行取走而請求返還,準此,就原告而言,本件可認係因債權之擔保而涉訟(喪失擔保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規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該債權額為據核定為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
書記官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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