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7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766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98年度簡上緝字第1號),經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壹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限制住居於桃園縣○○鎮○○里○○路○○○巷○○號。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本件被告前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訊問後,以被告前經通緝多次,有逃亡之事實,且依卷內事證,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而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於民國98年8月15日執行羈押,復於98年11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三、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認被告並非不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爰准予被告提出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後,即可停止羈押,惟為避免被告任意遷徙,以確保後續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進行,應限制被告住居於其住所即桃園縣○○鎮○○里○○路○○巷○○號。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袁雪華
法官林宜靜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平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