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9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9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983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提出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確實載明究依民法第1052條何項、款之規定為請求之法律依據及該當該法律依據之原因事實),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提出原證四、五所有書證繕本,並表明前開書證所欲證明之事實。
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
書記官劉昆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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