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曾慶雲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周振宇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玖年拾月貳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案被告甲○○、乙○○因殺人案件,經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分別依刑法第271條第1項、第272條第1項罪名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犯罪嫌疑重大,所涉犯分別為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及無期徒刑之罪,且案發後離開居住地,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有羈押必要,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裁定自民國99年7月20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被告甲○○、乙○○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分別於99年10月7日、11日訊問被告乙○○、甲○○後,認原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尚無從因具保或限制住居等手段替代,自應依法延長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至被告甲○○、辯護人當庭聲請交保,本院暨認本案被告2人尚有羈押必要,自無從准許,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江振源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書記官許倬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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