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7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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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7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77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又按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其中一罪之有期徒刑已執行完畢,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確定後,其前已執行有期徒刑部分,僅須在應執行之刑中扣除,不能認已執行完畢(最高法院96年度台非字第33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於民國98年10月12日易科罰金,惟因與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應併合處罰,則該罪自不得認已執行完畢,一併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