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03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0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034號聲請人泰辣餐飲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傅瓊嫚 訴訟代理人 劉萬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6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書記官方美雲┌────────────────────────────────────────────────────────┐│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03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源動力活動企劃設計│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西│103年2月6日│6,145元│DC0000000││││有限公司 陳政佑 │門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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