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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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修繕費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簡上字第79號上訴人 青梅竹馬 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繕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方彬彬
法官王怡雯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1日
書記官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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