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79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裁判案由:給付修繕費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簡上字第79號上訴人 青梅竹馬 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繕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方彬彬法官王怡雯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9月1日書記官林玫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