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催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催字第60號聲請人 李陳淑女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送達之日起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前項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表:107年度司催字第6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01│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2ND00000000│股票│1│1000│├──┼────────────┼────────┼──┼──┼──┤│0002│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2ND00000000│股票│1│1000│├──┼────────────┼────────┼──┼──┼──┤│0003│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6ND00000000│股票│1│1000│├──┼────────────┼────────┼──┼──┼──┤│0004│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9ND00000000│股票│1│1000│├──┼────────────┼────────┼──┼──┼──┤│0005│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2ND00000000│股票│1│1000│├──┼────────────┼────────┼──┼──┼──┤│0006│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3ND00000000│股票│1│1000│├──┼────────────┼────────┼──┼──┼──┤│0007│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5ND00000000│股票│1│1000│├──┼────────────┼────────┼──┼──┼──┤│0008│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6ND00000000│股票│1│1000│├──┼────────────┼────────┼──┼──┼──┤│0009│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7ND00000000│股票│1│1000│├──┼────────────┼────────┼──┼──┼──┤│0010│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7NX00000000│股票│1│347│├──┼────────────┼────────┼──┼──┼──┤│0011│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8ND00000000│股票│1│1000│├──┼────────────┼────────┼──┼──┼──┤│0012│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8NX00000000│股票│1│28│├──┼────────────┼────────┼──┼──┼──┤│0013│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9NX00000000│股票│1│37│├──┼────────────┼────────┼──┼──┼──┤│0014│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9ND00000000│股票│1│1000│├──┼────────────┼────────┼──┼──┼──┤│0015│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90NX00000000│股票│1│255│├──┼────────────┼────────┼──┼──┼──┤│0016│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90ND00000000│股票│1│1000│├──┼────────────┼────────┼──┼──┼──┤│0017│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91NX00000000│股票│1│553│├──┼────────────┼────────┼──┼──┼──┤│0018│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91NX00000000│股票│1│333│└──┴────────────┴────────┴──┴──┴──┘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除附記免登載外,其餘應全部登載),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5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四、限登全國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