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018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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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01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018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江仁湧 債務人簡 成鴻 債務人 簡于傑
一、債務人簡于傑、 簡成鴻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陸仟叁佰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簡成鴻前就讀經國管理暨健康學院時,邀同債務人簡于傑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2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96,302元,依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分24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簡成鴻於民國107年2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迄今尚積欠本金96,302元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債務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簡于傑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2018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簡于傑、簡│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7年0│年息1.15%│││96302│成鴻│1月01日起│6月10日止││││元│├──────┼──────┼───────┤││││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15%│││││6月11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簡于傑、簡│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96302│成鴻│2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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