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1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附民字第156號聲請人 藍世昌 相對人 張心怡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附民字第156號(109年度易字第90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官陳茂亭書記官黃佳惠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藍世昌相對人張心怡調解委員 賴初枝 經(調解委員)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柒拾萬元,給付方法如下:
㈠、當庭給付聲請人拾萬元並交聲請人收受無訛。
㈡、其餘陸拾萬元部分,自109年7月起至清償完畢之日止,按月於每月25日前匯款三萬元至聲請人指定之帳戶內。
㈢、如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願拋棄其餘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
上列筆錄所載成立條款經依聲請向關係人朗讀並無異議交關係人
閱覽簽名如後
聲請人藍世昌相對人張心怡調解委員賴初枝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書記官黃佳惠法官陳茂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書記官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