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家補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家補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家補字第79號聲明人 根本健丞 兼法定代理陳羚人法定代理人 根本雅 也聲明人 陳宥彤 兼法定代理 陳智和 人法定代理人 林家萱
薛宇辰 兼法定代理陳欣慧人法定代理人 薛智源 聲明人 李冠逸
李宓璇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陳禎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李明忠 聲明人 藍樂進
藍麗珍 藍麗月 藍樂參
一、上列聲明人聲請對被繼承人 藍麗煌 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唐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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