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1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1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144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之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8年度毒偵字第22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江永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書記官洪韻雯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